| 上线时间:: 2010-9-4 3:32:20:: | 访问量统计:: :: |
![]() |
![]() |
| 首 页 单位简介 主要机构 办事指南 信访监督 地方法规 规划成果 网络办公 网络通讯录 |
| 一、“一书两证”发放制度 一、怀化市规划局为怀化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怀化市城市规划区内“一书两证”的集中统一制发。 二、怀化市城市规划区内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均需严格按照《城市规划法》规定,依法办理“一书两证”。 三、行政许可(审批)“一书两证”实行行政负责人一支笔审批制度,重大项目实行局例会集体决定。 四、选址意见书发放管理 (一)范围 1、怀化市区内按照国家规定需要发展改革委员等部门进行批准或核准或者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须依法申请办理项目建设选址意见书。 (二)审批程序 1、建设单位持相关资料(见规划审批公示栏或规划办证指南)到市政务中心规划窗口统一受理。规划窗口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即或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补正全部内容,并发放《规划行政许可(审批)补正材料告知书》,对资料齐全的应当即予以受理,并发放《规划行政许可(审批)受理通知书》。受理后,窗口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送规划局用地科承办。 2、用地科依据城乡规划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对建设项目选址进行严格审查,对一般性建设项目,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局分管用地科领导复审,报局行政负责人签字颁发。对重大项目的选址,用地科应报请局领导同意,召开规划专家技术咨询论证会,并对论证意见组织社会公示,充分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最后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查通过,由市规划委员会主任签发。工作时限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对需上报省厅签发的,由用地科提出初审意见,报局分管领导审核,局行政负责人复审后上报省厅。对于审批核发的选址意见书由市政务中心规划窗口通知建设单位领取。 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发放管理 (一)范围 怀化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内凡以划拨方式或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均须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凭建设用地许可证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二)许可程序 1、建设单位持相关资料(见规划审批公示栏或办证指南)到市政务中心规划窗口申请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即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发放《规划行政许可补正材料告知书》,对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既予以受理并发放《规划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窗口工作人员在一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转规划局用地科承办。 2、用地科应根据城市规划及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分管领导复审,由规划局行政负责人签字颁发。重大项目需进行听政程序,经局业务例会审查决定,再由局行政负责人签字颁发。 3、经许可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市政务中心规划窗口发放给建设申请单位。 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放管理 (一)许可范围 怀化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内所有新、改、扩建建筑工程,市政交通工程和市政管线工程,必须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方得开工建设。 (二)许可程序 1、建设单位或个人持相关资料(见规划审批公示栏或办证指南)到市政务中心规划窗口申请办理规划工程许可,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不齐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即或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或个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发放《规划行政许可补正材料告知书》,对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既予以受理申请并发放《规划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窗口工作人员在一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转规划局工程科承办。 2、工程科自受理申请二十个工作日内,根据城市规划及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要求,对建设项目提出初审意见,报分管领导复审,由行政负责人签字颁发,重大项目需进行听政程序,报局业务例会审查决定,再由行政负责人签字颁发。 3、经许可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市政务中心规划窗口发放给建设申请单位或个人。 七、经许可(审批)核发的“一书两证”应严格按照政务公开制要求进行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严格按审批要求组织规划实施。 八、经许可(审批)核发的“一书两证”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或延期的,建设单位应重新向原许可(审批)部门申请,由原许可(审批)部门严格审核把关后,报局行政负责人签字颁发变更或延期规划许可。 九、各规划分局辖区内建设项目“一书两证”发放程序为:由规划分局办证窗口参照市政务中心规划窗口要求受理“一书两证”许可(审批)申请,由分局根据城市规划及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要求,对受理许可事项提出初审意见,报分管领导复审,由局行政负责人签字颁发,“一书两证”由局里统一制发,由分局办证窗口发放给建设单位。 二、建设项目规划与设计方案审查制度 一、建设项目规划与设计方案实行专家技术审查制,由总工室负责,综合技术科具体承办。 二、城市规划区内各类修建性详细规划、各类交通管线布设、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建筑、城市重要地段建筑、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大型公共建筑、城市标志性建筑、住宅小区、各类市场商厦均须通过规划技术审查。 三、审查程序 建设单位送规划与设计方案及相关文件材料到局综合技术科,综合技术科对报送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即一次性告知补正全部内容,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规划设计方案,并在总工室的指导下提出初审意见,建设单位根据初审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再次报送规划设计方案,总工室认为基本达到评审要求后,报请局行政负责人同意,提交市规划委员会进行研究评审,形成评审会议纪要。建设单位根据评审纪要修改完善,报总工室复审合格,由局行政负责人签字审查通过,建设单位根据审查通过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下一步设计与报批工作。 四、规划与设计方案应坚持批前公示和批后公示,广泛听取、吸纳社会各界意见智慧,接受社会广泛监督。 五、规划与设计方案一经评审通过,应严格组织实施。建设单位要求变更规划与设计方案的,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规划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并向社会各界公示变更结果。 三、规划设计条件发放管理制度 一、规划设计条件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规划与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是落实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核心手段。 二、国有土地招、拍、挂前,必须取得规划条件,否则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三、核发规划设计条件程序 1、出让土地在招、拍、挂前,由土地主管部门向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规划局综合技术科、用地科根据宗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技术规范提出规划条件,报总工室审核,交行政负责人签发。 2、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由用地科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拟订规划设计条件,总工室审核,报局行政负责人签发,作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附件发给建设单位。 四、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设计条件。 第一条 怀化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实行正、副本发放制度,工程竣工经规划验收合格,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第二条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实行总工室负责制,由规划工程科(规划分局)、纪检监察室,建设项目放验线人员,片区执法负责人及由总工室安排的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参加。 第三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六个月内,持规划许可(审批)资料、施工许可资料及其相关资料到市规划局总工室申请规划验收。总工室经审核资料齐全符合规划验收条件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组织规划验收。 第四条 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内容: 1、建筑位置、用地范围、退线距离(包括红线、绿线、兰线、紫线等)、平面布置、建筑间距、退界距离、出入口设置等总平面布局; 2、建筑使用性质、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停车泊位等技术指标; 3、建筑形式、立面色彩、材质等; 4、道路、踏步、围墙、大门、绿地、停车场、基地高程、雕塑、水池等环境设施; 5、公厕、垃圾站、各种管网设施等; 6、其他相关内容。 第五条 管线工程规划验收内容: 1、中心线、检查井位置; 2、管线规格及电缆孔数; 3、埋设深度及架空线架空高度; 4、雨水和污水是否分流; 5、城市公用管线与单位管线的衔接关系; 6、其他相关内容。 第六条 道路工程及市政设施竣工规划验收内容: 1、平面位置; 2、管线及横断面布置; 3、工程规模; 4、路面标高及桥梁净空高度; 5、其他相关内容。 第七条 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必须达到下列标准: 1、建筑平面定位符合已审批的平面定位图要求; 2、建筑单体符合已审批的施工图; 3、拆除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规定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工程建设时所建的全部临时设施; 4、公厕、垃圾站(含垃圾围子)、室外给排水管道等公共配套设施、绿化工程、建筑基地环境已按规划审批要求实施建设; 5、管线、道路已按所批准规划实施建设; 6、对规划部门的承诺已履行且无邻里矛盾; 7、符合其他规划要求。 成片开发的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应与住宅工程同步实施。规划验收除必须符合前款规定外,小区内配套设施项目建设还须符合已审批的规划要求。 分期建设的小区项目,可进行分期验收。前期验收时配套设施必须达到已建规模应当配建的要求,后期的30%(不小于)必须在小区配套设施全部完成后一并整体验收,整体验收时必须征求建设、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 市政工程规划验收必须达到下列标准: 1、竣工测量资料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的内容; 2、施工过程中有修改设计的须经规划部门批准同意; 3、无关设施已清理完毕; 4、配套设施按要求落实到位; 5、符合其它规划要求。 第九条 验收经办人经现场查勘,确认该工程符合本制度第七、八条规定的标准,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由验线人员填写《湖南省建设工程规划竣工规划验收呈批表》,总工室复核,报局行政负责人批准,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第十条 凡违反规划原则、不符合验收标准的,不得认定其验收合格。其中,未按规划审批要求实施的,责令建设方按规划要求实施后,方可办理验收手续;存在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及时转入处罚程序,建设方接受处理后方可办理验收手续。 第十一条 未取得验收合格手续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的建设工程,不得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本局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在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工作中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的,依据有关规章追究其责任。 |
| 主要机构 || 办事指南 || 法律法规 || 监督投诉 || 人才引进 || 广告业务 || 友情链接 || 管理页面 |
| Copyright
2002 © WWW.HNUP.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湖南省建设厅、怀化市规划局 联合打造 长沙市规划信息服务中心技术支持 |